113年度沙全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靜凰
相 對 人 蔡清和即福滿財號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債權人
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
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