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沙小字第26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 人 紀淳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於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
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
適用之。又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或被告如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依
前揭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被告鄭桂枝已於民國112年1月27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按。則被告既於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113年1月10日繫屬於本院,見卷附原告
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之前已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而不得為訴訟
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無從補正。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