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3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顏景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