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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3 年度沙小字第 3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32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簡毓森 
被      告  施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2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84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8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