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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3 年度沙小字第 4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440號
原      告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彭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40元,及其中新臺幣30,644元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