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48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 人 紀淳譯
涂福仁
林語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郭麗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3,92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郭麗娟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