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沙小字第497號
被 告 許樹旺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何正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