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沙小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智明
上列受裁定人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2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