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66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劉書瑋
被 告 彭敏(原名彭月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3年度港小字第10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49元,及其中新臺幣7,940元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94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