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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3 年度沙小字第 7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7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陳潔渝(原名陳月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72元,及自民國99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8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