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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3 年度沙小字第 7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77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敦熙  
            黃文堅  
被      告  陳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031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0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