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77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文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031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1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03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