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沙簡字第293號
原 告 陳俊昆
萬姍
複代理人 蔡旻樺
何明杰
陳銘欣
陳文祈
陳洛姍
陳駿煜
陳郁衍
施家晉
何昭英
陳根旺
陳廣祐
陳榮洲
陳永松
受告知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謝天時
受告知人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趙信賓
受告知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受告知人 鄭益昌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13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圖
所載「福和段274地號分割方案」編號A10土地之備註欄「陳俊坤」應更正為「陳俊昆」。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