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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3 年度沙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3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律師




被      告  明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源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2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0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