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沙簡字第413號
顏楷嶧
林辰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2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