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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3 年度沙簡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425號
原      告  璟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詹淞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被      告  王肇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85 號被林冠豪所涉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外人林冠豪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刻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