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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3 年度沙簡字第 6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65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廖德和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33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經本院於113年8月21日以113年度沙補字第154號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