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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3 年度沙簡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686號 原 告 林洺州 江尚嶸律師 被 告 詹記台灣小吃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 兩造補正事項,兩造應於15日內具狀陳報到院( 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 對造訴訟代理人收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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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