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沙簡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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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裁定人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楊文璽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70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