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沙簡字第820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蔡岳庭、翔恆交通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本院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7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11,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