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851號
原 告 林欣樺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江蕙君
賴鴻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5日颱風
期間,將原告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停放在臺中市東區復興東路路邊停車格內,原告當日晚上7時許經警通知,始知系爭車輛因遭路旁之樹木(下稱前開樹木)傾倒重壓而受損,而前開樹木係位於
被告土地上,被告對於前開樹木自有管理維護之責,且前開樹木早已感染褐根病,在該次颱風期間,被告未妥善管理,加強固定前開樹木,且未設立警告標誌及警語禁止停車,始致
本件事故之發生,被告對原告自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原告下列損害合計新臺幣(下同)472,052元:㈠系爭車輛經送TOYOTA太平服務廠預估之修繕費用372,052元,因系爭車輛受損嚴重,
迄今尚並未修繕;㈡系爭車輛平日為原告之配偶駕駛使用,系爭車輛損壞後,原告本來向親戚借車,後來直接向親戚購買該車輛而支出100,000元。為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472,052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72,052元,及自
起訴狀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
抗辯:前開樹木固屬為位於臺中市東區復興東路旁被告
管理維護之土地範圍內,
惟被告於113年6月18日已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之建議,將為屬列管老樹之前開樹木進行維護並辦理加強樹體固定等支撐措施完成,足認被告已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且前開樹木傾倒之原因,係發生於凱米颱風過境當晚,且依中央氣象局資料,凱米颱風已達強烈颱風程度(中心最大風速為53公尺/秒),顯見當時凱米颱風帶來豪雨及強烈風速,達到
不可抗力致使一般正常樹木倒塌風勢之程度,縱使該樹木為正常健康之路樹,亦有可能於當時情況下倒塌,客觀上已
非人力所得抗拒,被告就本件事故並故意或過失等歸責事由,原告對被告之本件請求,已屬無據。況且,原告主張之系爭車輛維修項目多達百餘項,是否皆為必要,不無疑問,且系爭車輛出廠已逾10年,應計算折舊,原告所請求之費用顯非合理。並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⒉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
舉證責任。換言之,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
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經查,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車輛,於
前揭時地,因路旁前開樹木傾倒重壓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且前開樹木為屬被告管理維護之樹木
等情,有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前開樹木之現場相片附卷
可按,且被告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固
堪認屬實。惟綜參卷附凱米颱風侵襲臺灣前、後之前開樹木現場相片、中央氣象局颱風資料庫資料(凱米颱風侵襲臺灣日期為113年7月25日,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時間為:113年7月23日11時30分許、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時間為:113年7月26日8時30分許,強烈颱風、中心最大風速為53公尺/秒),顯見凱米颱風侵襲臺灣之前,被告已就前開樹木施設枝架工程以防傾倒,再佐以本件事故發生時,凱米颱風係陸上颱風警報期間且達到強烈颱風之風勢等情以觀,
堪認本件事故係因凱米颱風此一不可抗力之因素所致,無從逕認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具有故意、過失等主觀歸責事由。此外原告對於被告確有該當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有利於己事實,復未提出其他確切證據證明,
以實其說,自無從為有利原告之認定。是原告對被告之本件請求,為屬無據,不應准許。
㈡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72,05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
無庸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