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沙簡聲字第23號
上列受裁定人即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4473號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
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