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沙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呂畯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