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沙訴字第2號
被 告 蔡旺霖即蔡汯為
原 告 奧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