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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4 年度沙小字第 1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1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楊宗穎  
被      告  王永皇  
            甲秋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7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
(民國)
24,770元


113年6月12日起至114年1月15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114年1月12日止,週年利率0.1775%計算
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月13日起至114年1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355%計算。
自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