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42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淑暖
被 告 LUONG VAN BAC(中文名:梁文北,越南國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66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