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沙小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麗卿
上列受裁定人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係
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