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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4 年度沙小字第 5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5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杜盈慧  
被      告  吳佳玲即亦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利息欄」及「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債權本金
(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6月21日112年度訴字第3113號民事判決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之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1
新臺幣360,0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8%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6%計算之違約金。
2
新臺幣39,992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6%計算之違約金。
3
新臺幣389,58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6%計算之違約金。
4
新臺幣67,5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6%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