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5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佳玲即亦暉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利息欄」及「
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 (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6月21日112年度訴字第3113號民事判決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之金額) | | |
| |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8%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56%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6%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6%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6%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