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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4 年度沙小字第 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69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黎俐琪即黎玉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而被告之住所地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即原告於114年9月1日起訴繫屬本院前)即位在「宜蘭縣○○鄉○○村○○○路000巷00號」今,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準此,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