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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4 年度沙小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706號
原      告  涂雅雯  





被      告  悠客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藝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被告悠客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