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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4 年度沙小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7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張淑暖  

被      告  阮輝寶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45號被告阮輝寶所涉肇事逃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阮輝寶所涉肇事逃逸犯罪嫌疑,現於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45號審理中,因被告於本件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辯本件車禍之車輛駕駛人,故上述刑事案件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