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829號
原 告 冠笙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邱淳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15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