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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4 年度沙小字第 8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829號
原      告  冠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鎮鴻  
訴訟代理人  林任宏  
被      告  邱淳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15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