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8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思吟
被 告 楊均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2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7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