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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4 年度沙小字第 8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8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林思吟  
被      告  楊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2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7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