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87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HOANG TIEN MANH(中文名:黃進孟,越南國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0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474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