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4 年度沙小字第 9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9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陳建海  
被      告  邱雅鈴  
            賴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邱雅鈴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702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邱雅鈴、賴碧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0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105元由被告邱雅鈴、賴碧玉連帶負擔,餘由被告邱雅鈴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