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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4 年度沙建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翰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王品云律師  
被      告  王姿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及變更為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經立法院修正條文,並於114年5月28日自總統公布日施行,該次修正增列臺灣光復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即10月25日為國定假日,行政院因此核定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修正版),且因上開紀念日逢星期六,定於前一日即114年10月24日(星期五)補假,此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公告訊息可參。是本件有延展及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