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沙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森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複代理 人 游正昌
被 告 丁于恩
即臺中市私立獻文英文數學短期補習班四箴分班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5日內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就
被告所提115年3月5日民事
答辯狀之
抗辯,敘明原告之意見(
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