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沙簡字第153號
參 加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參加人就原告黃梓晴與
被告謝景翔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4年度沙簡字第153號),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
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以民事
參加訴訟狀聲請就原告黃梓晴與被告謝景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4年度沙簡字第153號)
參加訴訟,
惟未繳納
裁判費1,000元。
爰依
前揭法律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訟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