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沙簡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上列受裁定人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石宇淋、陳慧菁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