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4 年度沙簡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3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王鉦盛   
被      告  陳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及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3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經立法院修正條文,並於114年5月28日自總統公布日施行,該次修正增列臺灣光復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即10月25日為國定假日,行政院因此核定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修正版),且因上開紀念日逢星期六,定於前一日即114年10月24日(星期五)補假,此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公告訊息可參。是本件有延展及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