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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4 年度沙簡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48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箐熒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百合  
上訴人
被      告  鄭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