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114年度沙簡字第6號
原 告 廣大信企業社即劉安安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依卷附原告之商號資料,廣大信企業社為劉安安獨資經營之商號;原告
起訴狀名稱誤載為廣大信企業社兼法定
代理人劉安安)與
被告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謝一全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依原告主張之事實理由(即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不明確【即原告未敘明對被告得為
本件請求之
法律依據(即訴訟標的、
請求權基礎)為何?】。又
原告之訴,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事,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即明。
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亦
適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本院前於114年8月4日發函通知原告補正後,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如仍為新臺幣(下同)245,700元,原告應敘明對被告得為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確切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即訴訟標的、
請求權基礎)為何,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應另附補正狀
繕本《含證據影本》二份,以利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