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4 年度沙簡字第 7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7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楊宗穎  
被      告  蔡秉諺(原姓名劉恩瑞)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劉文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6,4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6,44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蔡秉諺(原姓名劉恩瑞)前於民國106年至110年間,邀同被告劉文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被告李孟翰簽訂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依約原告憑被告蔡秉諺出具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被告蔡秉諺陸續動用撥款共8筆,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53,157元(下稱系爭借款),依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喪失分期償還利益,且應自逾期日起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尚應給付自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20加計違約金,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計算。被告蔡秉諺自113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件債務於114年5月26日轉列催收款項,今尚積欠本金416,4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又被告劉文鈺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同一清償之責。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416,4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戶籍謄本、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約定事項、利率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855號支付命令等件為證,並有被告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按,再佐以被告僅提出聲明異議狀泛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請准予分期償還等語,並未敘明其爭執之具體事實、理由為何等情以觀,應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正。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416,443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按年息0.178%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114年6月1日止,按年息0.278%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