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沙簡字第7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秉諺(原姓名劉恩瑞)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劉文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與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
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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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 按年息0.178%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 按年息0.1775%計算之違約金。 |
| 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114年6月1日止,按年息0.278%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114年6月1日止,按年息0.2775%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