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沙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誌良
上列受裁定人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洪明記、陳金治間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