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沙補字第226號
原 告 蔡宗義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原告與
被告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1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