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沙補字第258號
原 告 王詠嘉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田川食品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43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