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沙補字第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送達代收
人 楊宗穎
被 告 王世璁即王貫名
王來炎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