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沙小字第38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方淳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992元,及其中新臺幣79,179元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算至第270日止(即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270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自第271日(即
前揭第270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99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