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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5 年度沙小字第 4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沙小字第431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楊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