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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5 年度沙小字第 4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沙小字第4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子陽  
被      告  劉浩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813元,及其中新臺幣48,912元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5,895元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5,8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